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請教專家:
有A、B兩家外資企業,各自均有免稅進口自用設備,并且均尚在海關監管期內,現A擬兼定B(吸收合并),請教專家:原免征的關稅要補繳嗎?能否告訴相關依據?另外,在外匯管理方面有何限制?
[1999]外經貿法發第395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是否還有效?其第六條“第六條 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核定,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請問:海關、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是指哪些?
懇請惠于賜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程立元 專家解答如下:原免征的關稅要補繳。署法發 [2001] 420 號
對外付匯時應提供免稅或已完稅的證明。匯發[1999]372號
海關、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屬于納稅問題答疑的內容。我也沒劃到相關規定。實在對不起,請您還是再咨詢一下海關和外匯管理部門吧。同時我也會繼續關注您的問題,一旦有相關信息再給答復。不好意思,答復得太遲了。一定另您失望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