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單位營業范圍只有種植,現就如下問題有待解決:
1、在種植過程中需要施肥、抹芽、修剪、灌水、出土、埋土等大量農活,這些用工沒有固定性,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問:這些人員的工資可以以工資表的形式發放嗎?具體文件是什么呢?以上內容如果是和包工頭簽訂勞務協議,去代開勞務發票可以免征營業稅嗎?
2、我們聘用種植專家進行技術指導,簽訂了技術指導服務合同,請問專家的技術指導費代開發票的內容屬勞務費還是技術指導費呢?
3、一項租賃業務發票應由出租方提供,可是合同中沒有約定,只能由承租方代開租賃發票(土地租賃),請問代開發票所支付的稅金承租方能在稅前扣除嗎?依據的文件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2012年4月下旬,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第二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2012年5月上旬,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又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全文作了解讀,其中對上述規定的解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于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明確,企業支付給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后,準予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根據以上規定臨時用工是可以按工資薪酬發放工資,以包工頭簽訂勞務協議去稅務代開發票不能免征營業稅的。
聘用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屬于勞務費。
承租方代開租賃發票的稅金不能在承租方稅前扣除,除非合同上注明承租方承擔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