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我公司是05年成立的新辦服務型企業,營業范圍是營銷策劃、咨詢。05年12月經勞動局認定為符合國家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規定,05年12月公司上報地稅局申報再就業減免稅優惠,于06年2月正式拿到減免批文,請問:根據新的稅收政策企業能否在06-07年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程立元 專家解答如下: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財稅[2005]1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