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背景:乙方、丙方均為進駐甲方施工現場的施工單位。
1、鋼構材料甲供:甲方將新建廠房項目分包給丙方建造,甲丙雙方約定,鋼結構材料甲供,甲供材稅金由甲方代繳(當地稅務局已同意)。
2、鋼結構材加工、入庫、出庫:(1)甲方與乙方約定:甲方購買鋼材,由乙方加工制作成鋼構材料。(2)乙方完成鋼結構材料后,經過甲方現場清點后入甲方庫,緊接著由丙方現場辦理出庫手續領出。
3、至廠房建造完成,甲方購買鋼材100萬元,支付乙方加工費15萬元,鋼結構材料入庫金額115萬元,丙方領用鋼結構材料115萬元。
問題:甲方交納甲供材稅金依照100萬元計提,還是依照115萬元計提?委托加工費15萬元是否需要交納甲供材稅金?請老師列示相關稅務文件,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甲方交納甲供材稅金依照100萬元計提,委托加工費15萬元屬于乙方提供的加工業務,屬于應有乙方承擔的稅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