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2012年57號公告,統一核算的二級分支機構應當就地預繳,其預繳的具體內容包括了按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該文件還說是根據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確定。我的理解是,既然是統一核算,哪里來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呢,怎么可能會算得出來呢,因為資產總額通常是獨立核算出來的才能算出來的啊。
那么我的最終問題是:
1、若是分支機構有會計進行核算也能夠獨立完成會計報表,并且有自己生產條件和職能,這種情況是屬于統一核算還是獨立核算?(我問了12366,他們說這種情況應該算獨立核算,不適用于2012 57號文件,因此這里的所謂統一核算是關鍵內容了,把我搞暈了)
2、統一核算的二級分支機構的資產總額、收入和薪資在實際過程中怎么確定??
3、如果是獨立核算的二級分支機構,請問是否符合2012年57號公告,應當就地預繳呢?
4、所謂的統一核算與獨立核算在稅法上是怎么界定呢?
煩請一一答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第四條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所以,分支機構分月或分季需要核算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
從稅務角度來看,獨立核算的條件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1、有自己的銀行賬號
2、獨立記賬、編制會計報表進行會計核算
3、有相對獨立的經營行為、經營場所和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