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生物質顆粒燃料一種新型的環保能源。請問如果銷售這種燃料在稅收方面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如果我們參與其生產并銷售的話,又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0〕25號)規定:對依法成立的節能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