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基本情況:在溫州市的溫州A汽車零配件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臺州市設立一家名為溫州A汽車零配件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假設1,該臺州分公司有自己的生產經營場地、能產品產品并且也從總公司調入產品銷售開票給客戶,也有會計進行核算,以反映該分公司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
請問:
1、 臺州分公司該情況屬于獨立核算還是屬于2012 57號文件所說的統一核算?
2、 臺州分公司需要按“就地預繳、統一核算、匯總清算、財政調庫”方式進行稅務處理嗎?
3、 假設2:臺州分公司沒有會計進行財務核算反映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而是設立一個統計部門來專門統計銷售情況、生產出入庫情況和從總公司的調撥情況,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一定是要實行“就地預繳、統一核算、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符合2012 57號文件的規定了吧?請問,在種情況下,總公司在匯總清算時,臺州分公司的收入、總資產和職工薪酬三項內容的會計數據怎么確定呢??疑問是因為沒有會計核算怎么來確認這三項內容,特別是總資產是無法確定的,按2012 57號文件規定是根據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確定,我在想該臺州分公司根本沒有自己單獨會計核算,那里來的按會計規定確定總資產呢,總公司的統一核算是反映總公司整體的總資產情況,是不能單獨反映臺州分公司的總資產情況啊,那么總公司統一核算后屬于分公司的總資產怎么確定?(另外,2012 57號文件說的是分支機構使用的總資產,那么就應該包括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如現金、應收款、庫存等內容啊)
4、 增值稅方面:總公司調撥給臺州分公司的產品按規定應該視同銷售在溫州要交增值稅?,那么價格也應該按總公司的銷售價格確定,如果說這時總公司沒有同類銷售價格,那么應當按市場價格,而這時的市場價格應該是臺州分公司給客戶的銷售價格吧?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臺州分公司從總公司調入的產品進銷價格是一樣的,沒有增加價值也沒有交增值稅,這種情況下,臺州分公司方面的稅務局能認可嗎?
煩請專家一一答復為謝!在此謝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只要臺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則就需要按“就地預繳、統一核算、匯總清算、財政調庫”方式處理。
2的問題回復參考1.
3的情況不屬于分公司,只是一個統計部門,因而不符合2012 57號文件的規定。
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視同銷售貨物。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用于銷售是指收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收貨機構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不繳納增值稅,由總機構統一繳納。
關于第4個問題提供以上供您參考。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貴公司所述第3種情況應該屬于以上所說的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謝謝您的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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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了由法人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原則,新稅法強調以法人作為納稅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下設多個獨立核算單位,應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統一核算的實質是計算收入、成本、費用、稅金及損失時,不考慮法人內部獨立核算部門之間的經濟往來,由法人統一核算對外形成的收入、成本費用等各類事項一并計算應稅所得。提供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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