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地產行業在購地時包括地塊上的酒店,公司將酒店進行租賃,簽訂2年的合同,但是實際承租人只支付了10%定金,其他租金都沒有繳納,出租方按月計提了租金并繳納了營業稅金及附加,至合同截止日期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后出租人進行起訴,但最終承租人公司已倒閉,法人也無資金繳納租金,租金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在這種情況下,如出租人核銷壞賬,之前計提租金時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是否可以申請退稅。請給出具體執行稅務政策。
另外此酒店最終是要拆除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后至拆除這段時間,酒店無人經營,也無人使用,請問這段時間的房產稅是否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另外,《征管法實施細則》第78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對稅收征管法第51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貴公司所說的退稅款情況,在稅法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房產稅由房子所有人繳納。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