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子公司在銀行貸款,全部用于母公司,子公司的貸款利息,可以在母公司稅前扣除嗎?子公司需要到當地稅務局開具發票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符合財稅〔2008〕121號文件要求的情況下,母子公司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子公司將資金提供給母公司使用的,母公司按不超過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
依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解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因此子公司應當繳納營業稅,并向母公司開具發票。
不超過同期同類同時,還有考慮債權與股權比例的約束,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如果符合統借統還,可以不征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第一條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