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2014年5月出口一批貨物,總值40萬元,退稅率15%;因質量原因,貨物于2015年6月才到港口,需要按照進口才能接收該批貨物。
請問:這里涉及到的補稅、退稅、繳稅手續和金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具體手續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十、有關單證證明的辦理
(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附件34),并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由委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轉交受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報《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5),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3.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