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問題:我公司在(企業,獨立法人)因政府引水工程(公用事業),由地級市政府成立了領導小組負責沿路拆遷與綠化賠款,賠償內容有綠化與青苗,道路、建筑物、房屋等。請問:
1、青苗綠化的賠款是否只需要賠償標準計算單、合同、領導小組的收據是否可以作為在建工程成本列支。
2、道路、建筑物、房屋的賠款是否必須要受益方去稅務代開發票。如果是,稅率是多少。
3、國家稅務局關于拆遷的納稅與開票規定的文件有哪些,請提供文件名及文件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青苗綠化的賠款可以賠償標準計算單、合同、領導小組的收據作為在建工程成本列支。
2、道路、建筑物、房屋的賠款需要受益方去稅務代開發票。稅率是5%。
3、國家稅務局沒有關于拆遷的納稅與開票規定的文件,請參考廣東省的文件。
根據《關于規范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收入開具票據問題的通知》(穗地稅函[2011]243號)規定:對按照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的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開具發票或者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對按照規定屬于不征收或暫不征收營業稅的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不開具發票,各當事人應根據《會計法》、《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四十八條規定開具或收取合法、有效憑證;有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妥善保管有關會計憑證(包括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公告,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合同、協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