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一家4S店,公司房子有房照,但是賬面上沒有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后續裝修等費用,都走的長期待攤費用。之前我們到稅務局代開房租發票。房照是10年前下來的,現在地稅局檢查房產稅非常嚴格,讓我們限期處理。請問老師,怎么處理比較好?據說現在工商局管的松,以個人名義把房產投資進來可行嗎?涉及哪些稅務問題?請指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第191號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有關個人所得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5】第319號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2011年第2號),該文失效廢止。
2)《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
二、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現就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