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臺灣公司開的信息服務發票和技術服務發票是否要在境內代扣代繳所得稅和增值稅(臺灣企業在臺灣已經納了稅)
比如:臺灣企業在臺灣當地建立平臺收集客戶信息資源或者進行某項技術測試,都是在境外完成,我們境內企業支付報酬給臺灣企業,臺灣企業開具技術服務發票,境內企業款匯到臺灣。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貴公司屬于以上所說,則是不用代扣稅款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