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企業不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一土地,B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現A企業要開發該地塊但無資質,無法開發,只有掛靠B企業,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開發項目不可以掛靠,就只有采用合作建房(實質是B企業所收取部分管理費和開發收益,其他均由A企業自行負責),合同寫的是按比例共擔風險、共享利益,在建設部門審批時沒有改變土地歸屬,立項和預售許可證等都是以B 開發企業名義進行。現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稅務局認為,該合作方式A企業應征收營業稅,因沒有投資到企業,而是投到項目,所以不符合免稅條件,要按B承受土地金額征收契稅。請問稅務局這種處理是否正確?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合作建房,項目立項時合作雙方需共同立項,需事先約定分配方案,
2、當不具備合作建房的條件時,其行為可認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若被認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則涉及對A企業征收營業稅對B企業征收契稅問題,
3、、有關合作建房的稅收政策:
1)營業稅:
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5]156號
2)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五章 特定事項的稅務處理 ?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銷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二)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
2.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股息、紅利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3)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法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