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我公司承接貨物運輸業務,再尋找其他單位或個人負責實際運輸,取得11%稅率的專用發票并抵扣(比如金額含稅10000元),并對客戶開具11%的專用發票(比如金額含稅11000元)。請問,如此操作是否規范?我公司實際收取的1000元是否可能是物流輔助服務,是否應按6%交增值稅?發票開具與流轉應如何操作?謝謝!
2、我們聘請司機為客戶提供混凝土攪拌車送車業務,我公司將攪拌車從生產廠家送到客戶手上,攪拌車是需運送的貨物,本身又是運輸工具,本身能行駛,不需另外的交通工具,那么這種情況算運輸業務還是物流輔助服務,還是其他非增值稅勞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貴公司的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如果有運輸業務,就可以這樣操作,如果沒有運輸業務,貴公司收到的1000元就屬于物流輔助服務,應按6%交增值稅。
2、雇傭司機為客戶運送混凝土攪拌車,屬于提供勞務服務,應繳納營業稅,稅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