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51號公告 狀態:有效 發文日期:2011-9-26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請教老師,企業資產重組的不動產是自建的,發生上述轉讓行為,是否補交建筑業3%的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需要補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