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關聯企業分攤成本費用是否不需要開發票?分攤時,是否需要征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財務會計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關聯企業分攤成本費用是否需要開發票以及“分攤時,是否需要征營業稅”。稅務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前扣除要有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此,對于分攤成本費用是否不要開發票以及分攤時是否需要征營業稅,各地主管稅務局理解操作不一。
2.建議與主管稅務局溝通協商。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