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燃氣公司收取業主燃氣安裝費用,請問這部分費用是否屬于價外費用交納營業稅,如果要交納,請問如何處理才不用交納營業稅,因為這部分收到后是要交給燃氣公司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開發票,合同中規定好不是房屋的價款,是轉付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國稅發〔1993〕149號
(一)代理業
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根據此規定,由于代收代支的部分不是實際收取的報酬,因此不應作為代理業的計稅營業額。
北京市地稅局(京地稅營[1995]318號)補充規定:“凡從事現行《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范圍內服務業稅目代理業業務經營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協助或最終完成委托事項者的費用支出后的余額為其營業額,據以計算征收營業稅。除此之外,這類代理業業務經營者自身發生的任何經營費用,均不得沖減其應計營業稅的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908號
頒布時間:2007-8-24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代理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請示》(吉地稅發〔2007〕7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憑以下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營業額減除項目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