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一家農產品交易所,主營收入是收取會員的席位費、交易手續費、交收手續費等。我們在省外建立獨立核算的區域中心,他們幫助我們發展當地會員,會員只能通過我們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我們和區域中心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收益分成比例,如會員交納10萬元席位費,我們開具10萬發票,按協議我們收入2萬元,另外8萬元返給區域中心,區域中心給我們開具8萬發票。按當地稅務局的規定,我們應該交納10萬元收入的稅收,如果我們扣取了區域中心8萬元收入的稅收,他們就得負擔雙重稅收;如果我們不扣取區域中心的稅收,我們收益減少。我想咨詢:一、我們是否能按勞務分包處理,只承擔2萬元收入的稅收,如果可以,相關的支撐文件;二、七月一日開始實行全面營改增,我們交易所是否屬于營改增的范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貴公司的上述業務因為是全額開具的發票,所以需要按全額征收營業稅,不能按勞務分包處理。因為上述業務不屬于勞務分包的范圍。但是公司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差額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
2、您好,目前全面營改增的文件還沒有出臺,所以具體范圍還不清楚。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