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自有房產無租提供給關聯方經營用涉及哪些稅?法律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件》 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無租提供給關聯方經營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無租使用沒有取得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也就是說,在無租使用情況下,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主體仍為產權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房產稅屬于財產稅,無租使用的房產,即使是使用人交納,也屬于代扣代繳。而采用房產余值征收,也是為了便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