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個人)投資4000萬元成立,現丙申請撤回投資2000萬元,經投資方協商,同意丙撤回2000萬元的投資,公司的利潤此時不作分配,丙此后也不再享有利潤分配權。
截止2015年6月30日,A公司會計報表所有者權益為4500萬元,其中“未分配利潤400萬元”,應收賬款中約有1000萬元賬期超過二年以上,部份已通過法院起訴追索,但沒有最終判決,預計壞賬約200萬元,財務也沒有報稅務部門進行壞賬處理。
問:
1、 A公司在丙方撤資時沒有利潤分配行為也要視同利潤分配申報個稅嗎?
2、 A公司要實現丙撤股,不交稅或者少交稅,還有什么方法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丙撤回投資,收到的款項未超過當初的投資額的部分,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股息,紅利稅目。以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你的問題屬于稅收籌劃的問題,按俱樂部規定不在網上作答,如有需求,請與當地俱樂部聯系,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