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對信托投資機構委托存貸款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1988]285號)
一、進一步明確委托存款業務的界限。第一,委托存貸款業務必須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單位三方,并有三方協議。協議有兩種形式:一是三方直接簽訂協議;二是受托方與委托方和借款單位分別簽訂協議,但兩個協議的委托內容必須一致。第二,委托貸款利率的選擇、委托貸款的對象、期限、用途、金額必須是委托方指定。第三,信托投資機構: 必須以服務和收取手續費為目的,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全部歸委托方。第四,委托貸款的風險由委托方承擔。
假設都符合以上條件,那么委托貸款是否征收營業稅?如何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委托貸款要征營業稅。
2.委托貸款的營業稅,委貸方收取的利息按照金融業稅目稅率百分之五繳納營業稅。
3.根據新的營業稅條例規定,受托金融機構對委托代款業務不再負有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國稅函[1997]74號)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實務中,委托方可以選擇自行繳納或委托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