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收購一宗土地,雙方簽訂了一份土地買賣協議,協議規定所涉及的稅費全部由我公司承擔。其中應由土地出賣人負擔的營業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附加稅等實際上都是由我公司支付的,但稅務局出具的完稅證明抬頭注明的是土地出賣人。請問:這張抬頭為土地出賣人的完稅證明我公司能否入賬增加“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成本?因為代繳的稅款數額較大,若不能憑完稅證明入賬,有何其他辦法?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這張抬頭為土地出賣人的完稅證明貴公司不能入賬增加“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成本。
2.建議由賣方將含稅價格開發票給貴公司,稅務局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給賣方,貴公司保留復印件附在相關憑證后面。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