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安徽省關于基礎設施配套費及白蟻防治費記入土地使用權購置成本并計征契稅的法規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 第一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因此,企業取得政府出讓的土地時,向政府繳納的城市配套費(市政建設配套費)需要計入成交價格計征契稅。
白蟻防治費屬于行政規費及規劃報建費,是前期工程費的一種,根據稅法規定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提供以上信息供您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