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與一裝飾公司簽訂了一份木地板安裝合同(對方包工包料),對方開來的票是地稅建筑安裝發票,我司認為應該開具貨物銷售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貴公司簽訂的合同性質,對方開來地稅建筑安裝發票是正確的,對方雖然包工包料,但不是單純銷售貨物,對方是以提供勞務為主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六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