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建安業,營業稅發票提前開具了很多,現在有幾個問題麻煩老師幫我解答一下。
1、賬務上作應收賬款處理嗎?
2、提前開票在稅務上會違法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務上收入應按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一條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四)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二條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測量。
(二)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三)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二)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第四章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第十六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
第十七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
(一)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二)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2、提前開票在稅務上不會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