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5年1月份,公司開始銷售,6月份稅務進行納稅(評估)自查發現3月份有30萬元需做進項轉出,當月有留底270萬元,可稅務局要求我們將此款在6月底前繳納,我們意見有留底無法繳納,可做進項轉出,稅務說不行,無奈6月29日到大廳直接繳納(表外),并收到完稅證。1、這樣交稅有依據嗎?合理、合法嗎?2、已繳稅款如何記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稅法規定有留抵是可以不用繳納稅款的。但是主管稅務機關會對每個納稅人會用核定稅負去控制,如果貴公司一直不繳納稅款,他們會以自查方式讓企業納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款)
貸:銀行存款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