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電力施工法人企業,某工程部分分包給另一家法人施工企業,我公司預付該公司施工費幾十萬元,現因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觸犯法律被拘捕,該公司稅務被拉入黑名單、銀行賬戶被凍結、庫房被查封,處于停業狀態,無法給我公司開具施工發票,請問:我公司怎樣才能把預付的施工費進入成本?需要什么證據支撐該成本稅務局才能認可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客戶你好,請參考以下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