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年初向關聯方借款3億元(1年期),借款年利率4%(未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年末支付了1200萬元利息費用,企業實收資本400萬元。請問,這1200萬元的利息費用可以全額進費用不做應納稅所得額調增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應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注:金融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5:1,其他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2:1)。
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作了進一步規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超過以上標準的部分是需要調增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