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母公司,主要經營煤炭,2008年投資建設了一座水庫,2011年成立了全資子公司水務公司,主要經營水的銷售,現在想把水庫的固定資產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給水務公司,有如下倆個想法:1、無償劃轉,2、追加投資。請問老師以上倆種方式哪種交的稅少?分別涉及那些稅種?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無償劃轉不免除稅收義務。
(1)、轉讓土地使用權:
1)、營業稅:轉讓土地所有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差額征稅)
2)、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率為3%。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
4)、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所載金額0.5‰計稅貼花。
5)、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 30%-60%。
6)、企業所得稅:稅率25%。
(2)銷售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投資:
(1)土地使用權投資: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第191號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換取股權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字【1995】第048號
一、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4)、土地使用權轉讓按0.5‰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2006】第162號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5)、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46號
6)、會計核算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2)、設備投資增值稅視同銷售。其增值稅稅率可比照銷售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