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固定資產提前報廢損失為10萬元,計入營業外支出;廢品變賣收入1.5萬元,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為什么在稅務備案的時候只允許稅前扣除8.5萬元,調增1.5萬元呢?如果這樣的話,就是我在計算會計利潤的時候扣除+1.5-10=-8.5萬,在納稅調整的時候還要調增1.5萬元,實際上只扣除了8.5-1.5=7萬元,而我備案后允許稅前扣除的是8.5元?這是怎么回事,請老師幫忙講解下邏輯思路。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實際損失為10-1.5=8.5,故備案后允許稅前扣除8.5。
2、處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取得處置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將固定資產清理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