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使用境外公司商標,需要給境外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同時,我公司也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
請問:1、支付商標使用費和技術服務費,是不是都按6%繳納增值稅。尤其是,商標使用費征稅依據是什么?
2、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境外公司屬于非居民企業,且在中國無機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商標許可使用費屬于營改增,貴公司需要代扣代繳,按6%的稅率代扣代繳增值稅。商標服務費依據請參考以下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現代服務業——文化創意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扣繳增值稅,稅率為6%。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貴公司按以上規定代代繳所得稅即可。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