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注冊地在A市,購買房產在B市(跨市),并將房屋出租給乙公司,出租期10年。前5年我公司都將稅交在了A市,現在B市提出了這個問題。請問之前在公司注冊地交稅有無風險,該如何跟稅務局解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3)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
因此貴公司出租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交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等。
如果上述稅費貴公司已在注冊地交納,只能拿著交稅票據到不動產所在地和稅務機關進行協商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