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內蒙古投資建設煤電路一體化項目,當?shù)貒敛块T已于項目建設前對我公司征用土地范圍面積補償標準進行公告.我公司按照政府標準將補償款支付國土部門,之后再征拆進展中,當?shù)卮迕褚蟪瑯藴蔬M行補償,我公司擬提高部分征拆土地的補償標準,但當?shù)貒敛块T回復高于標準支付部分國土部門不認可,由企業(yè)自行支付給村民,若我公司直接將補償款項支付村民,可否以與村民簽訂協(xié)議、付款明細、村民領款明細、銀行回單等作為入賬依據(jù)?入賬后此成本在清算企業(yè)所得稅時是否可以稅前抵扣?所得稅實施條例中是否有明細規(guī)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如果是合法的征用,補償安置標準由縣(市)政府規(guī)定,并由國土資源局在《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明示;如果是非法征地,則應對農民進行賠償,賠償?shù)臉藴剩瑥姆缮险f,應該是土地的市場價值。不管是補償還是賠償,都沒有全國統(tǒng)一的價格。
對于直接將補償款項支付村民,可以與村民簽訂協(xié)議、付款明細、村民領款明細、銀行回單等作為入賬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一項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該支出必須與企業(yè)生產經(jīng)營有關,第二,必須有合法的憑證。因此,支付農戶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款和土地補償款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具體事宜請咨詢當?shù)囟悇詹块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