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一個問題:我公司是餐飲行業,公司收到因客人及員工打壞餐具的賠償金,都是直接列入營業外收入,沒有交營業稅。現稅務機關在納稅輔導時,要求我司就這部分賠償金收入,作為價外費用交營業稅。請問老師,稅務機關的要求正確嗎?文件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稅務機關的要求正確。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