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在外出差,取得的住宿費票據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能報銷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稅收征管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466號)規定,根據《發票管理辦法》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1號)中“對外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的規定,武警、軍隊對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的《軍隊票據管理規定》([1999]后財字第81號)第二條和第三十三條也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票據,是指軍隊單位在業務往來結算,價撥裝備、被裝、物資、器材,提供服務等非經營性經濟活動中開具的收款憑證,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軍隊在地方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業,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票據管理規定執行。 據此,納稅人與軍隊事業單位發生有償相關經濟業務,應取得其在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作為報銷憑證。對取得的未按規定開具的票據,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
(國稅發〔2000〕61號)中“對外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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