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公司向全資子公司提供資金借款,并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收取利息,資金來源是公司的銀行貸款,請問收取的利息要交營業稅嗎?如何處理可以適用母子公司統借統還方式免交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母子公司利息扣除
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公司向外省全資子公司提供資金借款,并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收取利息,資金來源是公司的銀行貸款,請問利息稅前扣除有限制嗎?,如果有,如何規避在稅前全部扣除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按照以下規定,利息可以稅前扣除,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0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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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近幾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為減少和防止不良貸款,確保信貸資金安全,有時出現不愿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情況。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困難,往往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并統一歸還。一些地區最近來函,要求對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統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將借款利息支出分攤給下屬單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請遵照執行。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貴公司需要給稅務機關提供能夠證明是統借統還的資料,稅務機關審核認定,所有的借款都可以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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