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方是二級包商,承擔一項目,總價1億,勞務2000萬,其余為材料,分別簽訂兩份合同(1億和2000萬),材料供應商我方找,談價,材料發票開給甲方,甲方把錢直接打給材料供應商,節省的錢算入我方勞務費中,工程完工,我方給甲方提“材料+勞務”的5.5%的管理費,我想問的是:我方繳納營業稅等,是否應當包含材料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甲供材是指建設單位自己購買建筑材料讓建筑單位安裝的行為。甲供材減少了建筑企業營業稅的營業額。
2、”材料發票開給甲方,甲方把錢直接打給材料供應商”符合甲供材的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