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集團擬將子公司(100%控股)注銷并入集團核算,但子公司存在大額增值稅留抵,請問增值稅方面對全資子公司合并的留抵額是否有相關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此問題未予明確,無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但從增值稅的計征原理來看,應該允許繼續抵扣。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謝謝再次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