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擁有部分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并無任何建筑物或者生物性資產。現在被國家收回,被收到一筆征地補償款。請問:
1、關于該征地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2、是作為“搬遷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 號)嗎?
3、我們土地上并不存在任何資產,不存在所謂的“搬遷行為”,也需要按國稅函〔2009〕118 號處理?
4、還是需要直接計入當年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5、有無任何減免稅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貴公司的情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直接引用。關于該征地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是否作為“搬遷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 號),以及是否需要直接計入當年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什么樣的減免稅規定,關鍵看地方的經濟狀況和主管稅務局的理解執行。
2.建議和主管稅務局溝通咨詢確認或委托第三方協助稅收籌劃。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