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A公司從B公司獲得土地的過程
1、2009年12月3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XX項目土地轉讓框架協議》。
《框架協議》中關于土地轉讓對價的約定如下:
雙方同意共同指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對XX項目土地進行評估,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轉讓價格(轉讓價款)以A、B雙方及主管稅務機關 均認可的評估價格為準。土地評估價格為8178萬。同時乙方同意待XX項目土地竣工驗收備案合格后以1500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寫字樓物業(毛坯房〉抵付上述土地轉讓價款。
經雙方協商—致后根據本協議原則簽訂相關補充協議。
2、2010年3月20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房屋預購協議》。
《預購協議》中明確:
(1)經雙方及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土地評估價格為8178萬,B公司同意以8178萬將土地轉讓給A公司。
(2)A公司同意B公司在項目取得預售證后三個月內,以8178萬的價格購買15000平方米寫字樓,且“無論到時房屋市場售價如何變化,銷 售價格均按本協議約定的價格成交。”
3、上述協議簽訂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8178萬土地款,雙方各自繳納稅費辦理了土地過戶;然后,B公司又向A公司預付了5000萬元預購房款,待項目取得預售證后三個月內,A公司將再收取剩余房款3178萬,并按8178萬的總價與B公司簽訂15000平方米寫字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A公司以8178萬與B公司簽訂15000平方米寫字樓的稅務問題
問題:A公司按2010年約定的價格,以8178萬的總價與B公司簽訂15000平方米寫字樓《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在計算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時,稅務機關要求按公允市價調整房屋價格,我認為不合理。第一,因為A公司和 B公司并非關聯方,價格是經過雙方多輪博弈得出的結果,我們認為就是市價。第二、市場價格應該參考土地轉讓框價協議簽訂時間,也即是2009年12月份的市場價格。我的理解對嗎?請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參照商品房預售情況,您的理解是對的,但是該項業務沒有具體法律法規來規范,應以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建議再和稅務機關溝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