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被外省的一家企業并購,該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對我司賬務進行審計后,中介機構根據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我司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都做了調整,調整完后導致以前年度的利潤總額減少,并且該變動全部結轉到今年的損益,請問這部分因會計政策變更而導致調整以前年度的損益能否在本年度內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這部分因會計政策變更而導致調整以前年度的損益不能在本年度內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企業由于出現應在當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稅費,從而多繳了稅款,以后年度發現后應當準予追補確認退還,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改變稅費扣除的所屬年度,應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壞賬準備不能稅前扣除,壞賬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以前年度的壞賬損失,在一定期限內(通常5年),通過備案可以稅前扣除。
2.并非只有備案了才會出現應在當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稅費,從而導致多繳了稅款。如工作失誤也可能出現該扣除而未扣除多繳稅款。
謝謝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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