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農業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減免增值稅部分確認收入么?如何做賬,這部分減免的增值稅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免么?執行文件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農業生產企業減免的增值稅是否確認為收入,理論上沒有明確。實踐中,小規模納稅人一般借記“應交稅金--免繳增值稅”,貸記“營業外收入”;一般納稅人通常借記“應交稅金--免繳增值稅”,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2.應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同時《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3.建議和主管稅務局溝通,爭取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因為關于農業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很多(特別是養殖業)。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