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與個人簽訂共同研發合同,根據研發進程支付費用。由個人到稅務局開具發票,營改增前是在地稅局開具,現在營改增后在國稅局開票。今天地稅局來查賬,說是我們公司在憑票支付款項時,要代扣個人所得稅?請問地稅局的要求正確嗎?以前在地稅局開票,稅務檢查時沒提過這個事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個人到地稅局開具發票時已經扣繳了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
也就是說單位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
所以營改增后在國稅局開的發票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要由企業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