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周轉材料由總公司設備科保管,其他分公司使用周轉材料直接從總公司調撥,發生的盤虧、報廢等由總公司計算,然后財務直接付調撥計算單劃給各分公司下總公司周轉材料原值,各分公司再進成本,這樣做有什么不足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企業所得稅:
1)總分支機構不屬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繳納。
2)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不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2、賬務處理原則: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設置內部往來科目核算,總賬在總公司,分公司建明細賬。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報表匯總為簡單的合并,對沖內部往來、內部銷售收入及銷售成本。
周轉材料的核算也可按此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