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銷售貨物,對方開具信用證給我公司,公司將信用證賣給第三方銀行,不附追索條件,銀行買斷應收帳款。銀行買價為應收帳款金額扣除信用證未到期這段時間按銀行約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及手續費。
請問:1、公司收到款項與應收帳款差異應如何處理,計入財務費用還是營業外支出,法規依據?
2、本業務屬于金融資產轉移對吧?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政部發布了《關于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于有明確的證據表明有關交易事項滿足銷售確認條件,如與應收債權有關的風險、報酬實質上已經發生轉移等,應按照出售應收債權處理,并確認相關損益。
借:銀行存款(按協議企業從銀行實際取得的款項)
壞賬準備(售出應收債權已提取的壞賬準備)
財務費用(應支付的相關手續費金額)
營業外支出-應收債權融資損失 (售出應收賬款金額與上述四個科目如為借方差額)
貸:應收賬款-某某單位(企業不再擁有收款權)
或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融資收益(售出應收賬款金額與上述借方前四個科目如為貸方差額)
2.本業務屬于金融資產轉移。您的理解是正確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