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關于公司的業務有個疑問需要您解答,非常感謝!!
母公司通過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融資了一筆資金(融資用途寫明了用于子公司),投給子公司的某個項目,融資成本由子公司承擔,這種情況下該如何操作才合法合規?母公司是否涉及相關稅費?
1.母公司融資的資金投給子公司是否要辦理借貸手續,是否必須通過銀行辦理委托貸款?
2.如果必須辦理委托貸款,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利息,母公司向投資方支付利息,母公司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是一樣的,沒有增值,母公司是否要交營業稅或其他流轉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如果與銀行簽訂的是統借統還貸款(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中應有各下屬單位用款額度的條款)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7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近幾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為減少和防止不良貸款,確保信貸資金安全,有時出現不愿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情況。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困難,往往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并統一歸還。一些地區最近來函,要求對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統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將借款利息支出分攤給下屬單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2、否則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嚴格意義上講,即使是關聯企業之間發生借貸行為,也應通過委托銀行貸款方式進行。因為我國金融法規定只有金融機構才能進行貸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