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政府簽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協議約定于下月的5日前提交上個月的結算通知書交給甲方代表簽字認可,并應于收到結算通知書后10日內付款,現公司領導認為確認收入的時點是提交結算書時,科目:借:應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但是納稅申報時不交增值稅,等實際收到款并開具發票的時候再交稅,領導的觀點是會計準則上符合確認收入條件所以確認收入,但不符合稅法中增值稅納稅條件,所以不交稅,所以想問這種處理正確嗎?如果不正確要怎么處理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的上述業務屬于分期收款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分期收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四)項規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其增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當天。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收入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都應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為準。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個人認為貴公司可以按照取得政府支付的服務費,或取得收款憑證的時點做為收入和應納稅額的確認時間點。
如有疑問我們可以再探討,謝謝您的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