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美國公司(簡稱A)向大陸上海公司(簡稱B)下單生產手機, B公司向我司(簡稱C)下單生產零部件, C公司向D公司購買材料.
因A公司手機銷售狀況不佳, 以致通知B公司停止生產, B公司通知我司停止生產, 我司通知D公司停止材料購入.
我司因已向D公司發出訂購單,但未取貨,故要求我司提出賠償D公司;我司因B公司要求購料備用生產,故我司提出向B公司提出賠償.
備料總價為100萬美元,經協商A公司賠償50萬元,B公司賠償10萬元,我司賠償10萬元,D公司承擔損失30萬元.
我司與B公司擬以賠償協議方式,支付給D公司, 如何處理方符合稅法規定,我司有無其他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備料總價為100萬美元,經協商A公司賠償50萬元,B公司賠償10萬元,我司賠償10萬元,D公司承擔損失30萬元.”是哪家公司向哪一家公司進行賠償?沒有看明白。
貴公司的這個問題也涉及法律問題,建議也咨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