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當地一家企業組織了一場中美籃球賽,想讓我們企業贊助,賽事冠我們企業的名,請問:這筆費用可以根椐國務院46號令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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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ㄎ澹┍痉ǖ诰艞l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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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c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據此,企業發生的贊助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